(2013)铜法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原巴川镇)铜合路211号附13、14、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8570-8。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芬,女,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县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