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疑心严重,不信任原告,并经常找茬同原告吵闹。2012年6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决定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向法院提出撤诉。但被告依然没有改变,双方已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雪健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告第一次撤诉后,其扔协助原告经营生意。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9年3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0年1月8日生育一女孩张雪,1999年5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雪健。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6月6日,原告以双方无夫妻感情像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24日,原告为了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又撤回起诉。2013年3月19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劈裂证据,而被告辩称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尚好,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上市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2013)临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入下:驳回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漪审判员 王薇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