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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南昌赣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赣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69号原告南昌赣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恒盛福邸2#商住楼一单元703室。法定代表人李福强。委托代理人林乐军,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综合楼二楼南边。法定代表人张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698703.9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8703.91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南昌赣富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李福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528号中大紫都16栋二单元401室房产(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立雄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