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加友与陈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友,陈利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李加友。委托代理人:王燕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友诉被告陈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友撤回对被告陈利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本院依法收取187.50元,由原告李加友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