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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加友与陈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友,陈利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李加友。委托代理人:王燕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友诉被告陈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友撤回对被告陈利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本院依法收取187.50元,由原告李加友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