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苏变花与张铁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变花,张铁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苏变花,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铁路,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苏变花诉被告张铁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铁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变花25万元。被告张铁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于被告张铁路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苏变花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万元。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铁路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前,申请人苏变花以依据的(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对其申请的审查和对有关材料的审查,本院可以认定(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未生效,申请人苏变花的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准予其撤销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文元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原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