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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雅珺与被告尹鹏抚育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万玉萍,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