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雅珺与被告尹鹏抚育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万玉萍,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