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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秦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陕西大泽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泽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陕西大泽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东桃园B-18号虹阳大厦635室。法定代表人陆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某,男,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政府办公大楼1楼A112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陕西海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了原告陕西大泽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一致同意提交西安人民法院解决,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不应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合木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