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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杨玉英、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玉英;张冬梅;李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英,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李文清,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杨玉英与被执行人张冬梅、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中,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文清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