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飞、李勇、谢景银、陈金钢、裴玉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邓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丁飞,李勇,谢景银,陈金钢,裴玉同为合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邓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