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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仲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071号申请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为。委托代理人薛海金。委托代理人杨海鹏。被申请人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群利。委托代理人安勤。申请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5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称:2009年5月5日其与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委托修理合同,合同约定了委维修设备的数量和价格及计算办法等条款,本合同总价格为2805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的修理任务。合同到期前被申请人支付价款16.83万元,尚欠11.22万元未付,合同履行中双方又在原价格上增加了1万元的设备改造维修项目费,申请人还给被申请人垫付各种购买配件的费用6603元,实欠12.8803万元。故请求仲裁裁决: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8803万元,利息1万元,承担仲裁费。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如下:一、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84684元:二、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0000元:三、仲裁费7428元,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228元;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200元。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外包维修终止协议价格估算单》复印件一份,该估算单日期2010年6月17日;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需付金额为80572元。但该证据在仲裁开庭过程中经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再三要求,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出示原件,也不能说明来源,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该证据未予承认。在此情况下,仲裁庭竟将此关键证据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作出仲裁裁决,认定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要求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仲裁庭违反法庭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其作出的裁决书严重侵犯了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予以撤销。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仲裁委的程序合法,证据均经质证,请求驳回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落款2010年6月17日的《设备外包维修终止协议价格估算单》传真件,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证后,不予认可。仲裁裁决书认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虽不认可,但对该证据所列内容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对此证据仲裁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落款2010年6月17日的《设备外包维修终止协议价格估算单》传真件,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证后,不予认可。仲裁庭经综合分析后,认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虽不认可,但对该证据所列内容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设备外包维修终止协议价格估算单》西安正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出示原件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该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5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文 艳代理审判员  呼延静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