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与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937号原告:XX,农民。被告: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住址: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健康街**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军,院长。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XX与被告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5月14日,原告XX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郑 慧 玲陪 审 员 吴济华陪审员蒋朝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