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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任淼与任碧莲、任和平、任金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淼,任碧莲,任和平,任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任淼。被执行人任碧莲。被执行人任和平。被执行人任金莲。申请执行人任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任碧莲、任和平、任金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三被执行人任碧莲、任和平、任金莲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任淼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任德厚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1幢1单元7层9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登记的是64.23平方米,(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0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号:南充市国用(99)字第0315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任淼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