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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田玉琳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玉琳,杨丽英,张太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玉琳,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丽英,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太荣,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田玉琳因与被申请人杨丽英、张太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田玉琳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田玉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田玉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李 晏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