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杨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306号罪犯杨建国,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401.28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5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401.28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