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洪发绑架罪,史洪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980号罪犯史洪发。2001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49号判决,以被告人史洪发犯绑架、抢劫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史洪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2006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06)一中刑执字第39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洪发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7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洪发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洪发减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洪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洪发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2012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洪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洪发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