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树国与闫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国,闫立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树国被告闫立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