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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树国与闫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国,闫立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树国被告闫立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