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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侯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侯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侯某某、冯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5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8‰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之妻武盼盼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收入,被执行人侯某某之妻张会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存款收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依法对侯某某、武盼盼、张会琴的账户予以冻结,于2013年5月13日扣划侯某某7000元、武盼盼36073.18元、张会琴24000元共计67073.18元至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领取了66423.18元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