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苗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