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苗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