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荣,罗某明,梁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某荣,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农业人口,住××县××镇××村委××村××队××号。被告罗某明,男,1981年9月23日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农业人口,住××县××镇××村委××村××号。被告梁某庆,女,1985年6月5日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农业人口,住××县××镇××村委××村××号。原告张某荣诉被告罗某明、梁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明、梁某庆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荣诉称,被告罗某明于2011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83039元,被告承诺年底还清给原告,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梁某庆是被告罗某明的合法妻子,该债务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二人应共同承担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039元,利息8867.08元(暂计至2013年4月1日,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二倍计至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明、梁某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某明因做生意资金不足,经与原告协商,于2011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3039元。被告罗某明当即写下借条给原告。借条内容是:“今借张某荣现金(83039.00)捌万叁仟零叁拾玖。借款人:罗某明。2011年8月14日。452330198109232718”。原告称双方口头协定年底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了几个月的利息。后经原告追索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4月1日诉至本院。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039元,利息8867.08元(暂计至2013年4月1日,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二倍计至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罗某明与被告梁某庆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仍为夫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罗某明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3039元,有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明偿还借款人民币83039元,理由充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8867.08元(暂计至2013年4月1日,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二倍计至还清为止)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上对给付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该项诉请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支持从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梁某庆承担偿还责任,因二被告系合法夫妻,该债务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及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某明、梁某庆偿还人民币83039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张某荣。二、驳回原告张某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8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共计3038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被告罗某明、梁某庆负担2738元。上述应赔偿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给原告,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4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顺勇代理审判员 莫凤强代理审判员 钟金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