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昌田与刘良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田,刘良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刘昌田,男,汉族,193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保,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田与被告刘良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良保已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原告刘昌田因此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刘昌田负担。审 判 员 平 海代理审判员 陈 昆人民陪审员 钟 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