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华与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477号原告李华,女,成年,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告被告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禹字第0029205号、0029178—002912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轮候查封被告禹城市佳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郑州产清花机两套、青岛产186F梳棉机十二台、天门产FA303并条机四台、天津产A454粗纱机五台、FA502经纬细纱机十四台、FA506经纬细纱机十台、天津产1332M络筒机四台、天津产631Z-IITI捻线机六台、并线机一台、630型变压器一台。上述财产由被告负责看管使用,不得过户、买卖、抵押、损坏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