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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江商初字第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惠芬与徐裕寿、郑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惠芬,徐裕寿,郑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509-1号原告:姜惠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峰。被告:徐裕寿。被告:郑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惠芬与被告徐裕寿、郑巨红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惠芬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姜惠芬负担。审 判 长  张发水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