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裴毅。委托代理人唐彪。被告夏榕。本院在审理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夏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人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渝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