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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纪秀林与被告赵明三离婚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赵某甲,农民。原告纪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纪某诉称,我与被告赵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男孩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赵某丙。婚后琐碎的生活褪去了昔日的浪漫,生气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被告喜好喝酒和赌博,我总是好言相劝,而被告不但不听,还总是恶言相向,拳脚相加。我为了自尊,从不向朋友和家人诉说,只是一味地迁就忍让,只盼着被告能好好待我,共同抚养孩子。而我的忍让非但没换得被告的理解和改变,反而让被告觉得我软弱可欺,更加不尊重我,动辄就扬言杀了我。2012年4月,被告又威胁我,要打断我的腿,我不敢在家居住,就悄悄从家溜出来。万念俱灰之下,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多次托人劝我回家,我念及尚未成年的孩子,就心软了,跟被告回了家,并撤回了诉讼。满以为这回被告会有悔改之意,可不想被告哄骗我回家,根本不是想和我好好过日子,而是让我帮他借贷款(我回来后先后两次为他签字借款25万元),还逼迫我为他还债,我不同意就往死里打我。我每天都胆战心惊的过日子,精神都快崩溃了,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为避免遭受被告的无端伤害,现在我不得不躲在亲戚家度日。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我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对被告婚前所建住房的装修花费10000元,围房三间,车库一个,105平方米楼房1处(已给赵某乙),彩色电视机4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空调柜机和挂机各2台,摩托车1辆,冰箱2台,电脑1台,双人床2个,儿童床1套,沙发1套,行李4套及日常生活用品。享有与人合伙开采的矿山80%股份(尚欠原股东庞涛15万元),矿上设备2套(竖井架1套,斜井架1套,空压机2台,卷扬机2台,柴油机2台,电缆,轨道,软梯,钢丝绳,电瓶2台,汽油发电机1个),投资11000元取得与赵某丁、赵某戊等合伙开采矿山3%的股份。1997年承包50年的荒山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树木。我与被告的共同债务有:向赵某己开办的鑫鑫投资公司借款20万元,向迁西县吉利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借款5万元。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婚生子赵某乙的抚养,征求孩子意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股份及土地树木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分割;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意思是想把欠款还上,但是现在矿山一时半会也卖不了,还不上。我们吵架只是因为赌博的事,但我早就不玩了,今后一定会改。经审理查明,原告纪某与被告赵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赵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2年始,由于被告赌博欠款,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已表示悔改。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养育了两个子女,创造了家庭共同财产,双方都应共同珍惜;被告赵某甲走了一段弯路,自己也已悔改,原告应给予机会。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事实,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和睦、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纪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