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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光亮、胡光赞等与汪星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亮,胡光赞,胡光荣,汪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胡光亮,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胡光赞,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胡光荣,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汪星光,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亮;胡光赞;胡光荣与被执行人汪星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星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亮;胡光赞;胡光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