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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杨某某,男,宁县人。被告刘某某,女,宁县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