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福利与刘金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利,郑宪乐,刘金宝,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91-1号原告刘福利。被告郑宪乐。被告刘金宝。被告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2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利诉被告刘金宝、郑宪乐、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郑宪乐驾驶的鲁G973**(冀DE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郑宪乐驾驶的鲁G973**(冀DE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友杰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广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