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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周新梅与王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周新梅,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新梅,女,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住淳化县石桥镇引安村,农民。被执行人王会,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泾阳县白王镇杨赵村,农民。周新梅与王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75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会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整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