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周新梅与王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周新梅,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新梅,女,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住淳化县石桥镇引安村,农民。被执行人王会,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住泾阳县白王镇杨赵村,农民。周新梅与王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75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会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整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