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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高巨川与张占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巨川,张占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巨川,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占民,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高巨川因与被申请人张占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巨川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主审法官违法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我身受重伤,5根肋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张占民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我79839元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包限额。因当时我的经济状况非常窘迫,没有请律师,自己也不懂法,在法官的压制威胁下,被迫接受了被申请人的赔偿数额。二、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我的全部损失79839元,每一项均有证据证实,而原审只赔偿了52000元,二者相差巨大,严重的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三、现我又搜集了新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原审违背自愿和合法、公平的原则。经审查,申请再审双方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再审人主张原审违反自愿原则、违法调解显失公平,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综上,高巨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巨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