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连华与章国良、徐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华,章国良,徐新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27号原告:黄连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章国良,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新智,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黄连华为与被告章国良、徐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5月13日原告黄连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国良、徐新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连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黄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造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