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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连华与章国良、徐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华,章国良,徐新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27号原告:黄连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章国良,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新智,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黄连华为与被告章国良、徐新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5月13日原告黄连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国良、徐新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连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黄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造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