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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叶礼文、陈世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叶礼文;陈世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六安市佛子领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0322656-6。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被告:叶礼文,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陈世华,女,194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叶礼文、陈世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汪家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