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钱云初、钱云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钱云初,钱云千,叶万勤,叶恒辉,陈齐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卢立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爱生。被告:钱云初。被告:钱云千。被告:叶万勤。被告:叶恒辉。被告:陈齐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告钱云初、钱云千、叶万勤、叶恒辉、陈齐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