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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学忠与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忠,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忠,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汤沟镇。法定代表人:郑卫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学忠借款166.2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22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