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清阳与王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阳,王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郑清阳,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毅辉、柯志斌,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艺武,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阳与被告王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清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