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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普良与李春光、青州市黄楼街道卢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光,孙普良,青州市黄楼街道卢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光。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普良。委托代理人井艳红,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黄楼街道卢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道国,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祥,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春光因与被上诉人孙普良、青州市黄楼街道卢李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1517元,减半收取758.50元,由上诉人李春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