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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董事长。被告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少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9元,减半收取246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04.5元,由原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柏 鸣代理审判员  韩 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岐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