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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诉荆州市联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荆州市联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达委托代理人:孙智全被告:荆州市联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联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东莞通华液晶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