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栗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初字第506号原告栗某。被告康某,宣化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天车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永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