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某钢材有限公司与南宁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78-2号原告广西南宁某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被告南宁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被告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278-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对被告南宁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广西南宁某钢材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