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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关会与梁恩正建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关会,梁恩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关会。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恩正。委托代理人刘凯鹏。上诉人周关会因与上诉人梁恩正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关会、上诉人梁恩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凯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关会向原审人民法院诉称:2009年3月25日其与梁恩正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周关会为梁恩正建三间三层楼房,面积约550平方米,包工包料、每平方米320元。周关会于当年7月中旬将楼房建好,并经梁恩正验收。现梁恩正拖欠工程款24000元拒付,请求法院判令梁恩正支付工程款24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25日,周关会(乙方)与梁恩正(甲方)签订了建房合同,约定:一、本工程系包工包料,大包形式,单价320元/㎡,地梁为Φ14(4根),面积计算按滴水面积计算,楼梯面积1平方米按1.5平方米计算,所有屋檐不折半,外瓷、地砖、门窗由甲方购买,上下水、电由甲方安装,地基黄土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回填夯实;二、工程质量要求:地基开挖深见砂层,素土夯实一遍,灰土30cm厚,两边底槽宽1米,两层收脚,大梁地下没有砖基础,没有地梁。地梁为Φ14(4根),24×24cm构建柱12个,圈梁三道,均为Φ12国标钢材,箍筋为0.4mm,间距a=25cm,大梁两道,底筋为3根Φ25mm,副筋为Φ18两根,挑檐为主筋2根Φ25,底筋为Φ18两根,砖基础为1:6水泥砂浆,砌墙为混合砂浆,粉刷为混合砂浆,纸筋灰罩面,楼板为大寨板,刚性屋面钢筋0.4mm,间距15×15,三层均铺地板转,厕所、厨房卫生瓷由乙方铺贴,后檐连系梁,地基楼层和两邻持平,粉刷外瓷墙面要求平整,估计水泥用量(55—60)吨之间,标号西岳牌500号水泥;三、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四、在施工过程终,甲方有专人现场指导,有问题现场解决,不能故意刁难,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停工;五、付款方式:进门付5000元生活费,正负零起后付15000元,每层主体起付给每层造价70﹪,内粉完付15﹪,地面内外瓷完付10﹪,房檐前后台打完全部付清;六、工期三个月,雨天、停电不在工期内;(楼梯压光)。合同签订后,周关会即开始施工,梁恩正亦依约支付款项。同年8月中旬工程完工,包括增加的屋面石棉瓦及楼梯压光改为铺贴大理石。梁恩正陆续给周关会支付156000元,并支付东西两邻地基款各1000元,购买电料等花费252元。房屋建好后,梁恩正与2009年9月1日将房屋出租,每层每月租金800元。周关会、梁恩正双方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梁恩正拒绝支付下余工程款。另查,2009年3月28日至8月4日西安市有降雨的天数为36天,最小降雨量0.0(单位:0.1毫米),最大降雨量42.3(单位:0.1毫米)在诉讼中,梁恩正申请对房屋的质量等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7月18日,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作出信远司法鉴定(2011)质鉴字47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结论:1、涉案房屋申请鉴定项目六项内容存在的问题属施工工艺问题和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所致;2、涉案房屋施工面积依合同书约定计算为552.636㎡,屋面石棉瓦房工、料计算为2720元(不含檩条、石棉瓦);3、申请鉴定项目修复费用估算为4991元。梁恩正支付鉴定费8000元。周关会对此鉴定报告无异议,梁恩正有异议,并提出补充鉴定申请。2011年10月27日,信远公司作出信远司法鉴定(2011)质鉴79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补充鉴定)》,结论:修复费用估算为57029元。梁恩正对此补充鉴定报告无异议,周关会有异议,认为:1、鉴定机构依据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不适用本案涉及房屋;2、修复的工程量计算有误。2012年1月16日,信远公司作出答复,明确:本鉴定之所以将该标准列入依据是因为法院委托内容有柱子、混凝土达标和三层返工大梁问题,鉴定中混凝土强度测试满足民用自建房的习惯要求,三层返工大梁现场检查尚未发生异常,故本鉴定未涉及按该标准进行安全性评定;本案所涉及的装修或防水问题按其使用功能要求进行了评定和提出处理意见。庭审中,周关会提出评估申请,要求对所建房屋的工程量及所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2012年6月12日,该院给信远公司去函,要求对“涉案的房屋在2009年3月份建筑时,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最低的成本价是多少”作出补充鉴定,该公司当月25日回复称:1、补充内容不在原委托书及2011年9月27日确认的《补充鉴定申请书》范围内;2、补充鉴定报告中的补充鉴定修复费用是按鉴定时期的市场情况估算的;3、关于原鉴定报告鉴定依据中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问题,在2012年1月16日对当事人提的异议答复中已有明确解释,该标准只对安全可靠性判定,不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评估房屋的建造成本,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评估,本案无设计文件(施工图),无法评估。原审法院认为:周关会与梁恩正签订的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造成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询周关会没有修复意愿,修复费用应由其承担。鉴定机构作出的信远司法鉴定(2011)质鉴字79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补充鉴定)》,依据的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没有按照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而且主要涉及的装修或防水问题,修复工程量依据的现场勘查结果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故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裁判基础。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双方认可的信远司法鉴定(2011)质鉴字47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所确认的面积552.636㎡计算,下余工程款20843.52元由梁恩正支付周关会。梁恩正根据信远公司(2011)质鉴字79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补充鉴定)》的结论,反诉要求周关会支付房屋修复费用57029元,但该鉴定报告在分析瓷砖“空鼓”原因时认为:由于施工工艺控制不到位和贴后在未凝结前防护不当所致。对此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同时,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及的装修或防水问题按其使用功能要求进行了评定和提出处理意见,房屋修复费用57029元依据的是《民用建筑可靠性标准》,与双方建房合同,包工包料、大包形式,单价320元/㎡的约定存在一定价格、质量差距,如果以较高质量标准作出的房屋修复费用来确定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则显失公平;故周关会只需支付房屋修复费用57029元的一半,即28514.5元。梁恩正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现周关会承建的房屋质量经鉴定确实存在问题,故鉴定费8000元应由周关会承担。梁恩正主张由于周关会迟延交付房屋2个月,导致房屋晚出租了2个月,造成租金经济损失5600元;周关会则称工期延期是天下雨、停电、停水、增加工程量、楼梯改贴大理石等所致,不同意赔偿租金损失;陕西省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材料证明2009年3月28日至8月4日西安市有降水的天数为36天,梁恩正称停电、停水计2天,石棉瓦房、楼梯压光改贴大理石不在原合同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该院认为可适当补偿梁恩正租金损失1000元。梁恩正在双方签订了建房合同后,依据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购买了价值252元的电料,为施工做准备工作。梁恩正称周关会施工完毕后将电线、闸刀带走,周关会否认,梁恩正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依约定该项支出应由梁恩正自行承担。鉴定机构对屋面石棉瓦房工、料费计算为2720元(不含檩条、石棉瓦),该项目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周关会称建房所用的砖、水泥、沙子均是自己所购,梁恩正则称石棉瓦、砖是自己的,且根据农村建房习惯,周关会在协商合同时答应免费送一个石棉瓦房屋,周关会否认赠送石棉瓦房屋的说法;梁恩正的农村建房习俗观点没有证据证明,不能作为案件处理依据;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考虑石棉瓦房屋的实际用砖数量,由梁恩正支付周关会1800元的工料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二条规定,遂判决:一、梁恩正应付周关会下余工程款20843.52元及屋面石棉瓦房工、料费1800元,合计22643.52元;二、周关会应付梁恩正房屋修复费用28514.5元、租金损失1000元、鉴定费8000元、地基款2000元,合计39514.5元;三、上述一、二项双方应付款折抵后,周关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梁恩正16870.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周关会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反诉费783元,梁恩正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宣判后,周关会、梁恩正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周关会上诉称:一、梁恩正所称房屋质量问题,属其出租后使用不当造成,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由周关会先进行修复,原审的鉴定报告不应采信,原判由周关会支付维修费、鉴定费不当。二、原审未计算楼梯大理石改贴项目有误,周关会不应承担租金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周关会的诉讼请求,驳回梁恩正的反诉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梁恩正辩称:原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周关会应依据该结论承担维修费,亦应承担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给梁恩正造成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关会的上诉请求。梁恩正上诉称:一、原判由周关会承担修复费用的一半无依据;二、原审认定由于降雨而导致工程延期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恩正的诉讼请求,并由周关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周关会辩称: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如有质量问题,梁恩正有权要求停工,现已交工两年,不应再进行质量鉴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梁恩正的上诉请求。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周关会所建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及如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的数额;二、周关会是否应支付梁恩正经济损失5600元;三、梁恩正是否应支付周关会大理石的改贴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周关会所建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如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数额的问题。信远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周关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属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所致,周关会上诉称房屋质量问题系梁恩正出租房屋后使用不当造成的,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与鉴定报告的结论相悖,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周关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周关会理应承担修复费用。至于修复费用的数额,原判参照鉴定结论的修复费用57029元,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梁恩正在现场负责质量问题、瓷砖空鼓原因中存在未凝结前防护不当及民房造价等情况,酌情确定由周关会支付鉴定结论修复费用的一半28514.5元,并无不当。梁恩正上诉称周关会应按鉴定结论承担修复费用57029元,因鉴定结论中的修复费用,仅是法院确定修复费用的依据,还应考虑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民房造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修复费用,原判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修复费用无误,故周关会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周关会是否应支付梁恩正经济损失5600元的问题。梁恩正上诉称周关会工程延期,造成其租金损失5600元,因该租金损失与工期延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加之工程延期的大部分原因是下雨、停电等造成,故梁恩正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三、关于梁恩正是否应支付周关会大理石改贴费的问题。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楼梯压光改为大理石贴面无书面约定,价格无法确定,周关会亦未举证证明其大理石贴面的费用,故周关会要求梁恩正支付该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原判将鉴定费负担写入判项内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周关会、梁恩正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周关会负担400元、上诉人梁恩正负担400元。周关会、梁恩正各预交400元,由其各自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上诉人周关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居文审判员  刘艳枫审判员  孙 敏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