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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徐德伟与汪培均、汪裕尧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汪培均;汪裕尧;徐德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培均。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裕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伟。上诉人汪培均、汪裕尧为与被上诉人徐德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根据上诉人汪培均、汪裕尧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汪培均、汪裕尧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1元。上诉人汪培均、汪裕尧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培均、汪裕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