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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聂绪成与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绪成,魏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聂绪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业主。被执行人魏小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83号聂绪成诉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魏小刚于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聂绪成欠款18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魏小刚于2013年5月13日将执行标的183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