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聂绪成与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绪成,魏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聂绪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业主。被执行人魏小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83号聂绪成诉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魏小刚于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聂绪成欠款18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魏小刚于2013年5月13日将执行标的183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