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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陶璐与葛东、阮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璐,葛东,阮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521号原告:陶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被告:葛东,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被告:阮平平,女,1984年3月8日出生。原告陶璐诉被告葛东、阮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东、阮平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璐诉称:被告葛东于2012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承诺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次日,被告葛东与原告在被告阮平平经营的服装店内签订借款协议,两被告共同签字,并商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3日至2012年5月2日。随后,原告通过转账及取现方式共计支付给被告葛东25万元,双方商定借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4倍利率支付。转账结束后,被告葛东在借款协议反面出具借条,并将房产证交给原告。2012年4月底,被告葛东以卖房为由将其中一本房产证拿走,后丢失。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还款未果,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并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2012年3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葛东、阮平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葛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3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葛东、阮平平(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3日至2012年5月2日止,乙方以芜湖市紫苑13#楼3-202室房屋作为抵押等内容。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日,被告葛东在该借款协议反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陶璐25万元整。因两被告未还款,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款协议、借条、银行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东、阮平平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有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条予以证实,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业已届满,原告有权向被告葛东、阮平平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葛东、阮平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与两被告的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期限应自2012年5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东、阮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璐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陶璐支付2012年5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40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7220元,由被告葛东、阮平平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葛东、阮平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晓强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