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x与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王x,女。被告段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