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南阳高新区科伦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阳华利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高新区科伦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华利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70号原告南阳高新区科伦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拉,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华利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姚英进,任厂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高新区科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华利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高新区科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