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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景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景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方勇,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正治人民陪审员  楼百青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