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景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景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方勇,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正治人民陪审员 楼百青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