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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周聚生与张国才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聚生,张国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周聚生。被告张国才,约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聚生诉被告张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聚生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国才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聚生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国才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聚生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