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惠州山力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山力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熊彩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23号申请人惠州山力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斜下松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华,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惠州山力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被申请人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4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熊彩彩。被申请人熊彩彩,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市博罗县,申请人惠州山力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熊彩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熊彩彩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00××32,面积138.06平方米),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2万元为限。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惠州山力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全向本院提供了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彩彩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房产证号:00××32,面积138.06平方米),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2万元为限。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伟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