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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永富与鲍樟进、鲍卸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富,鲍樟进,鲍卸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黄永富。委托代理人范飞跃。被告鲍樟进,被告鲍卸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富诉被告鲍樟进、鲍卸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云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