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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行审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夏继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许晓波。被执行人夏继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甬仑行四决字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2)甬仑行四决字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的调查、告知、送达、催告等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2)甬仑行四决字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2)甬仑行四决字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玲萍 更多数据: